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2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三三六六號

藏匿人犯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曾正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三三六六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藏匿人犯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九三0號),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自白犯罪,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

甲○○共同藏匿犯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之案件,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起訴犯罪事實不諱,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首揭規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補充:「甲○○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文』之成年男子基於藏匿人犯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及於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暨於應適用之法條部分應補充記載:「被告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文』之成年男子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爰審酌被告之素行、藏匿人犯之犯罪動機、目的、期間、對社會秩序、刑事犯罪調查程序所生損害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以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本件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且經檢察官向本院具體求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亦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本院酌依其請求而為科刑之判決,依同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本件即不得上訴,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法 官 曾 正 耀

書記官 黃 靖 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三三六六號於民國 93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藏匿人犯,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