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5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三六0號

贓物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高奕驤潘翠雪黃若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三六0號

上訴人
丙○○
即被告
國民

右列上訴人因贓物案件,不服本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七八八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三八八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以上訴人即被告丙○○於民國八十一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復違反藥事法,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月確定,上開二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四月。刑期起算日期為八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指揮書執畢日期為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於八十四年間假釋出監,再於八十八年間經撤銷假釋執行殘刑三年四月五日,甫於九十一年十月一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竟不知悔改,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雅玲」之成年女子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十八時,於臺北縣三重市○○○路三十三巷二二號、二四號其住處樓下所交付之甲○○所有之車號:QV二|0三六號機車,係來路不明之贓物(係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十二時於臺北市○○○路○段二十九號前遭竊),竟仍與收受並作為代步工具騎乘使用,嗣為警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凌晨零時三十分許,在臺北縣三重市○○○路三十三巷三十六號前查獲,而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收受贓物罪,累犯,並量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適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丙○○上訴意旨僅以:不服本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七八八號所為之判決,爰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理由後補云云,惟迄至本院審理期日辯論終結止,上訴人即被告均未以任何書狀或到庭以言詞陳明上述理由。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丙○○於檢察官偵查中雖矢口否認有何收受贓物犯行,惟查前揭機車確為被害人甲○○所失竊,業據被害人甲○○於警詢時陳述明確,且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及車籍資料各一紙附卷可稽,則前揭機車確屬贓物一節無訛;又被告丙○○已成年,要無不知借機車需取得行照以證明該機車來源無疑之理;況且,其向他人商借機車,竟未約定歸還時間及歸還方式,亦無從聯絡出借人,此豈符合一般之生活經驗?再者,上訴人即被告丙○○於警詢時供稱係向「阿欣」之女子所借,於偵查中又改稱向「雅玲」商借,所為供詞前後已有不一,且均不知悉該綽號「阿欣」、「雅玲」之年籍資料、聯繫方式,更足徵其已對機車來源產生為贓物之相當懷疑。其仍以不知贓物等詞置辯,顯不足採,是被告收受贓物犯行至為灼然。本院因認原審就被告上開之犯行,認構成累犯之要件,並引用前揭法條,量處有期徒刑三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允當,被告上訴意旨未具體指摘原審判決有何違誤之處,核無理由,其上訴應予駁回。

三、末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丙○○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於審判期日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寄存送達具領人簽收資料影本一紙在卷可稽,爰依上開條文規定,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如主文所示,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九 月 二 十 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高奕驤

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黃若美

書記官 廖舜宜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九 月 二 十 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三六0號於民國 93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