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九一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九一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二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偽造文書、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及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認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符,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