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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О四號

殺人未遂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高奕驤潘麗雪曾正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О四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公設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一六三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參年陸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之殺人未遂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起執行羈押,並自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高 奕 驤

法 官 潘 麗 雪

法 官 曾 正 耀

書記官 黃 靖 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О四號於民國 93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未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