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О四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О四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公設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一六三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參年陸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之殺人未遂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起執行羈押,並自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