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1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40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鄭燕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1403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另案於臺灣台南監獄執行中,現暫押於

??????????臺灣臺北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3958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事?實

一、乙○○前有多次竊盜前科,於民國九十一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案件,分別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八二三號、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三二五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嗣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八九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甫於九十三年九月七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以九十四年度易字第六六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尚未執行)。

二、詎乙○○猶不知悔改,於前案(九十四年度易字第六六0號)犯罪(犯罪時間: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後,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另萌竊盜之犯意,於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十時三十分許,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甲○○所有放置於臺北縣蘆洲市○○路四二二巷七十弄八號前之聲寶牌冷氣機一台(價值新台幣〈以下同〉八千元)及鋁梯一架(價值七、八百元)後,再將該等物品持往位於臺北縣蘆洲市○○路四0八巷二十二號丙○○所經營之資源回收場欲出賣之,經丙○○拒絕。嗣甲○○發現前開物品遭竊,而至前開資源回收場尋找時,發覺乙○○正搬運前開物品,而報警查獲(上開物品均已由警發交甲○○領回)。

三、案經甲○○告訴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理?由

壹、程序方面:?查本件被告乙○○所犯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而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適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由本院合議庭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迭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丙○○及甲○○於警局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一紙、贓物照片六幀在卷可資佐證,被告自白查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刑之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足見其素行非佳,暨其犯罪動機、手段、竊得財物之價值及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涂永欽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鄭燕璘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403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