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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41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樊季康劉元斐張筱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141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另案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八五三○號)後,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由檢察官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依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丙○○以詐術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丙○○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以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四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並於同年五月二十八日判決確定;復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以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而於八十八年三月四日判決確定,以上二案經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月。再因贓物案件,經本院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六八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於同年十一月三十日判決確定,以上三案接續執行,而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同年十月十六日期滿未經撤銷假釋,所餘刑期以已執行完畢論。詎猶不知悛悔,明知其嬸嬸丁○○所有交付其使用之車牌號碼五D─八三三六號自用小客車於九十二年九月十一日凌晨一時許,在臺北縣板橋市溪崑國中前,因駕駛不當自行碰撞分隔島而損壞,丙○○即通知祥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將車輛拖吊至臺北縣莊市○○路公墓前停放,其為獲取免付汽車修繕費用之利益,竟萌未指定犯人而誣告之犯意,於同年月十二日中午十二時許,至臺北縣警察局大觀派出所向該管公務員謊報上開汽車於九十二年九月十一日晚間十一時十分許失竊,未指定犯人報案請求偵辦竊盜罪嫌,而為誣告,並由警員交付「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失竊電腦輸入單」予丙○○。丙○○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於同年月十三日填寫「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車竊盜理賠申請書」,以上開車輛失竊電腦輸入單向新安產物保險股份限公司(現更名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限公司,下稱新安公司)申請保險金。嗣於同年月十八日,丙○○經警方通知車輛已尋獲,乃協同新安公司人員領回車輛後交由聯鑫汽車有限公司(下稱聯鑫公司)修繕回復原狀,使新安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支付修繕費用新臺幣三十四萬零七十五元予聯鑫公司,丙○○因此獲得免付汽車修繕費用之不法利益。經丙○○於所誣告案件裁判確定前,於本院審理時自白其誣告犯行。

二、證據:

㈠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告訴人新安公司代理人乙○○之指訴。

㈢證人乙○○、王木禎、甲○○之證詞。

㈣卷附祥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行遍天下服務簽認單、行遍天下派車紀錄之電腦畫面資料、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失竊電腦輸入單、車損照片、新安公司汽車竊盜理賠申請書、汽車保險單、汽車修護估價單、丁○○之行車執照、本院勘驗筆錄。

三、本件經檢察官徵詢告訴代理人乙○○之意見後,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八,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本件如有前述得上訴之理由,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未指定犯人誣告罪)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二  月  七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劉元斐

  法 官 張筱琪

 書記官 廖舜宜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二  月  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41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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