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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07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陳信旗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1079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核退毒偵字第28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之外包裝沒收,其內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淨重拾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惟更正及補充如下:

⑴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書誤載為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該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並於民國88年3 月5 日入所戒治,其後於88年8 月23日停止戒治並付保護管束,而於89年2 月3 日保護管束期滿,視為強制戒治期滿,且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誤載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89年4 月5 日以89年度戒毒偵字第190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

⑵詎被告猶不知悔改,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以下均同)之概括犯意,於前揭不起訴處分及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之5 年內即自92年8 月下旬某日起至93年7 月3 日晚上8 時許止,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吸食器內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連續多次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嗣為警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 包(淨重17 公 克)。

⑶按人體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後,其主要代謝物中,未改變型態之甲基安非他命占施用劑量達百分之43,安非他命則約為百分之5 ;人體若係施用安非他命後,主要代謝物中則有未改變型態之安非他命,但無甲基安非他命,此經法務部調查局以93年5 月4 日調科壹字第09362413980 號函釋明在案。足見人體若施用安非他命,其尿液代謝物不可能出現甲基安非他命,惟人體若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其尿液代謝物除主要有甲基安非他命外,亦可能有少量之安非他命。是本件被告之尿液除呈現較少量之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外,主要係呈現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依上開函示,被告自不可能係施用安非他命,而應係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故聲請意旨認被告係施用安非他命,容有誤解。

二、查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毒品後復進而施用,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依刑法第56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

三、本院審酌被告施用毒品,足以戕害其身心,滋生其他犯罪,惡化治安,嚴重損及公益,且被告前曾有多次施用毒品之前科紀錄,且曾因施用毒品,業經強制戒治執行完畢,竟再為本件施用毒品犯行,顯見其不思悔改,自制力亦顯不佳;惟另考量被告施用毒品行為於本質上係屬自我戕害行為,反社會性之程度應屬較低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既屬第二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該甲基安非他命1 包之外包裝,係用於包裹毒品,防其裸露、潮濕,便於攜帶施用,亦係供本件施用毒品所用或預備之物,且係被告所有,此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亦併予宣告沒收。

四、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信旗

書記官 陳昭綾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079號於民國 94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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