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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1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張紹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1017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7627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4年度偵字第8323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實

一、甲○○有賭博及多次竊盜前科,前於民國88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易字第64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9年度上易字第444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板橋簡易庭以90年度板簡字第14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兩案接續執行後,於91年11月5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同年12月2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甲○○嗣又於94年1 月間犯竊盜罪,再經本院於94年3月25日以94年度易字第16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並於同年4 月22日確定(此部分尚未執行)。

二、詎甲○○仍不知悔改,於本院上開94年度易字第161 號判決確定後,復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4年4 月30日上午11時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98號之飲料攤前,趁丙○○購買飲料之際,徒手竊取陳女隨身攜帶手提袋內之藍色牛仔布錢包一個,內有現金新臺幣(下同)四千元,甲○○得手後將之藏置於左腋下離去時,為警當場查獲。

三、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移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並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業已於94年6 月15日合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被害人丙○○於警訊中所述、及經其簽名表示指認及具領意思之贓物認領保管單一紙,雖均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於簡式審判程序中均得作為證據,合先敘明。

二、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訊、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丙○○所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一紙附卷可稽,堪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據此,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起訴意旨雖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2 條之常業竊盜罪,然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稱平日係以幫餐廳洗碗為業,具有正當工作,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資證明被告有以犯竊盜罪恃以為生之常業竊盜犯行,復經檢察官當庭變更起訴法條為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本院自得就同一事實之本件普通竊盜犯行予以審理,附此敘明。又被告前於88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易字第64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9年度上易字第444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板橋簡易庭以90年度板簡字第14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兩案接續執行後,於91年11月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同年12月2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乙節,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可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加重其刑。本院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且甫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161 號判決有期徒刑六月,於94年4 月22日確定(尚未執行),有該案判決書及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參,猶不知悔改,旋即於同年4 月30日再犯本案,顯見其素行不佳且惡性重大,其犯本罪之動機在於貪圖利益,犯罪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為現金四千元,惟贓物已由被害人領回,損失程度尚非重大,暨其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所移送併案審理之94年度偵字第8323號竊盜案件,與本案經起訴之部分係同一事實,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 紹 省

書記官 周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17號於民國 94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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