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84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2848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另案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核退偵字第109號),本院就傷害部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2年11月24日22時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177 巷2 弄2 號,與乙○○發生口角糾紛,竟出手毆打乙○○,致乙○○受有頭部外傷併左眼眶挫傷及皮下瘀血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偽造文書等案件,就前開傷害部分,公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95年1月13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乙紙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就傷害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