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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848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侯志融楊博欽張宏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2848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另案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核退偵字第109號),本院就傷害部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2年11月24日22時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177 巷2 弄2 號,與乙○○發生口角糾紛,竟出手毆打乙○○,致乙○○受有頭部外傷併左眼眶挫傷及皮下瘀血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偽造文書等案件,就前開傷害部分,公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95年1月13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乙紙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就傷害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楊博欽

法 官 張宏節

書記官 鄧順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848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