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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128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潘翠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撤緩字第128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妨害風化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4年執聲字第9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因犯恐嚇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3年11月8日以93年少連易字第17 號(93年偵字第9976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緩刑2 年,於93年12月20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內即94年7 月23日更犯妨害風化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4年8 月30日以94年簡字第3852號(聲請書誤載為94年簡字第7089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嗣於94年10月3 日判決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 款、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之規定,聲請將上述之緩刑宣告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潘翠雪

書記官 江文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128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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