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7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3155號

贓物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陳靜茹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3155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90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變造易峯立汽車駕駛執照上之「甲○○」照片壹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后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49 條第1 項之故買贓物罪及同法第212 條之變造特種文書罪。其與自稱「陳大哥」之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就變造特種文書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又其所犯上開2 罪間,有手段、目的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故買贓物罪處斷。爰審酌被告故買贓物加以變造意以規避通緝,足生損害於警察機關偵查犯罪之正確性及易峯立本人,應予非難;另參酌被告之素行狀況(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件在卷可參)、犯罪之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資為懲儆。

三、扣案經變造之易峯立所有之汽車駕駛執照上所換貼之「甲○○」相片1 張,為被告所有供其犯上開變造特種文書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349 條第2 項、第212 條、第55條後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49條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 靜 茹

書記官 廖 美 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3155號於民國 94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