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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693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白光華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2693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即被告
甲○○

           樓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九0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竊盜罪、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罪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七月、三月之刑後,均已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三九一號宣示判決筆錄、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九一二號判決書各一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白光華

書記官 陳靜怡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693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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