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09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3099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即被告
- 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一0四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罪、竊盜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十月、十月之刑後,均已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二八一七號、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五五七號、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三六二號判決書各一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