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71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715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4年度執聲字第23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此有本院93年度簡字第3925號、93年度訴字第2268號判決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3年度偵字第10220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