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7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76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汪怡君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76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子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3年度執聲字第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子賢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子賢因妨害自由、傷害、贓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林子賢因妨害自由、傷害、贓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經本院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先後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認聲請於法並無不符,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汪怡君

書記官 方蘭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76號於民國 94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