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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908 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陳鴻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908 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4年度執聲字第30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犯搶奪、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惟附表第二欄及第三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偵查案號均應更正為「93年度毒偵緝字第190 號、93年度毒偵字第1273號、第2556號」),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鴻清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908 號於民國 94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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