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4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22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許必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22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94年6 月1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乙○○以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之罪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等字,應更正為「乙○○共同以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之罪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等字;論結欄「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273 條之1 第1 項,刑法第30條、第340 條、第47條、第74條第1 款,判決如主文。」等字,應更正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273條之1 第1 項,刑法第28條、第30條、第340 條、第47條、第74條第1 款,判決如主文。」等字。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乙○○以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之罪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等字,顯係「乙○○共同以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之罪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等字之誤寫;論結欄「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273 條之1 第1 項,刑法第30條、第340 條、第47條、第74條第1 款,判決如主文。」等字,顯係「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273 條之1 第1 項,刑法第28條、第30條、第340 條、第47條、第74條第1 款,判決如主文。」等字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必奇

書記官 金和國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22號於民國 94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