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5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撤緩字第57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5年度執聲字第40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648 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緩刑5 年,於94年3月28日判決確定。查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之94年8 月7 日,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名,於94年11月30日,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138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94年12月23日判決確定。茲依刑法第75條第1 項、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等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本件聲請與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