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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7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林漢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撤緩字第7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95年執助字第16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2年度桃簡字第1656號判處罰金5000元,緩刑2 年,於93年5 月24日確定在案。受刑人又於緩刑期內即94年4月13日更犯竊盜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4年度桃簡字第1004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之規定,聲請將上開緩刑宣告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漢強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7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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