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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54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林漢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2547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另案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5824號),本院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甲基安非他命(不含外包裝袋,淨重壹點捌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甲基安非他命外包裝袋貳只沒收。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122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執行至91年8 月2 日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釋放,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毒偵緝字第34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甲○○另於92年間因搶奪及偽造文書案,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1263號判決合併判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於93年12月13日假釋出監,94年2 月11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詎甲○○不知悔改,又於95年8 月16日16時30分許,在臺北縣新莊市○○街11巷28號5 樓住處內,以玻璃球內放置甲基安非他命粉末燒烤吸取煙氣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起訴書誤載為安非他命)。嗣於同日20時20分許,在臺北縣新莊市○○路694 巷口為警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2 包(淨重1.8 公克)。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爰依首揭規定,合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訊問中坦承不諱。又被告經警採尿送驗結果,其尿液呈甲基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等情,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檢驗報告附卷可稽,堪認被告之自白與事證相符。又扣案毒品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鑑定證明書在卷為憑。被告前於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122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執行至91年8 月2 日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釋放,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毒偵緝字第34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之5 年以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之罪,應依法論處。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前、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有事實欄所載之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之5 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衡其前科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所生危害,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甲基安非他命(不含外包裝袋,淨重1.8 公克),為當場查獲之毒品,不問屬犯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扣案甲基安非他命外包裝袋2 只,則為犯罪行為人即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予以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23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鄧媛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用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漢強

書記官 曾千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547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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