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9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賭博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李麗珠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丁○○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95年6 月2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如附表一所示之記載,應分別更正如附表二所載;關於附表三所示之記載,應分別更正如附表四所載。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原記載被告年籍資料為「甲○○、男、35歲(民國○○年○ 月○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縣永和市○○路376 號3 樓」及「乙○○、女、21歲(民國○○年○○月○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縣蘆洲市○○○路95巷20弄10號」,惟該為警查獲並接受檢察官訊問之被告「甲○○」真實姓名係「丙○○」;另被告「乙○○」真實姓名係「丁○○」一節,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6年9 月27日刑紋字第0960140199號鑑驗書1 件附卷可稽,是本件犯罪行為人及檢察官所指為刑罰之對象應分別為「丙○○」、「丁○○」無訛。次按「檢察官起訴刑罰對象為被告之『人』,並非其『姓名』。法院審判之對象,是否即為檢察官所指之被告,應以檢察官指為刑罰對象之被告為依據,縱犯罪行為人以偽名或冒名應訊,致檢察官以被冒名者之姓名、年籍起訴,若被指為被告之人,即為實際應訊之該犯罪嫌疑人,法院自得對其為審判。倘該被冒名頂替之人,非屬檢察官所指為刑罰對象之人,既非起訴效力之所及,法院自不得對其加以審判,方始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39號刑判決同此見解),故本件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甲○○」姓名年籍之記載,顯係「被告丙○○、男、33歲(民國○○年○ 月○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縣三重市○○路○ 段10號7 樓之1 」之誤寫,而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乙○○」姓名年籍之記載,顯係「被告丁○○、女、19歲(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縣蘆洲市○○○路95巷20弄10號」之誤寫;又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甲○○」、「乙○○」之記載,亦顯分別係「丙○○」、「丁○○」之誤寫,而均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分別更正如附表二、附表四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李麗珠

書記官 林政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1、當事人欄內之「被告甲○○、男、35歲(民國59年8 月4 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縣永和市○
    ○路376號3樓」。
2、主文欄內之「甲○○」。
3、事實及理由欄內之各該「甲○○」。
附表二:
1、當事人欄內之「被告丙○○(冒名甲○○)、男、33歲(民
    國○○年○ 月○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
    臺北縣三重市○○路○段10號7樓之1」。
2、主文欄內之「丙○○」。
3、事實及理由欄內之各該「丙○○」。
附表三:
1、當事人欄內之「被告乙○○、女、21歲(民國73年12月6 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縣蘆洲市○
    ○○路95巷20弄10號」。
2、主文欄內之「乙○○」。
3、事實及理由欄內之各該「乙○○」。
附表四:
1、當事人欄內之「被告丁○○(冒名乙○○)、女、19歲(民
    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
    臺北縣蘆洲市○○○路95巷20弄10號」。
2、主文欄內之「丁○○」。
3、事實及理由欄內之各該「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