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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4174號

妨害兵役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黎錦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4174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289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被告前於民國93年間,曾因毀損罪,經本院於94年11月2 日以94年度簡字第2913號簡易判決判處3 月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300 元折算1 日,現由本院94年度簡上753 號案件審理中,應予以補述外,其餘之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 項、第1 項第3 款之罪,應依同條例第6 條第1 項科刑;另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於95年5 月30日修正公布,7 月1 日施行,查該修正案僅係廢止原第23條以及修正第25條之關於施行日期部分,而於本件犯罪事實暨論罪部分並未做任何之修正,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無故不申報居住處所之情節尚非重大及其犯罪手段、方法、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 日,易科罰金。」,又其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1 日,則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幣值後,應以新臺幣900 元折算為1 日;惟於同上時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 元、2,000 元或3,000 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同上時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則本案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 項、第1 項第3 款、第6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2 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刑事第十四庭法 官 黎錦福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主要法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 萬元以下罰金:一 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

二 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 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

國民兵犯前項第3 款之罪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

後備軍人犯第1 項之罪或國民兵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5 條或第6 條科刑。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一 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 毀傷身體者。

三 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 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 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 款至第3 款及第5 款行為之一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 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1 項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4174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兵役,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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