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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57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朱嘉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578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毒偵字第61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伍包(合計淨重肆點玖參公克)沒收銷燬之;分裝斜管貳支、分裝袋陸個,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於民國92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2年度簡字第1597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300 元折算1 日確定,已於92年9 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另曾於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9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4年2 月23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字第42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4年12月18日15時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略載為94年12月19日4 時20分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處所,以將安非他命置於吸食器玻璃球內以火燒烤吸聞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 次。為警於94年12月19日1 時許,在臺北縣環河南路與桂林路口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5 包(合計淨重4.93公克)及甲○○所有、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所用之分裝斜管2 支、分裝袋6 個等物,經警採集甲○○之尿液送驗結果,發現呈安非他命類藥物之陽性反應,始悉上情。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時之自白。

(二)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4年12月29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犯尿液委驗單、保安大隊第二中隊查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嫌疑人尿液對照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各1 件。

(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5 包(合計淨重4.93公克)、分裝斜管2 支、分裝袋6 個。

(四)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件。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上揭犯罪事實欄所述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素行不佳,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曾接受觀察、勒戒處分,並獲不起訴處分之寬典,詎仍未戒斷毒癮,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件之罪,惟其施用毒品所生之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明顯重大之實害,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處。扣案之安非他命5 包(合計淨重4.93公克),為本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於分裝斜管2 支、分裝袋6 個,為被告所有,供其實施本件犯罪所用,已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均諭知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朱嘉川

書記官 陳聖儒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578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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