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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697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黎錦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6971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毒偵字第6698、67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因竊盜、偽造文書、傷害等案件,均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並由本院於民國91年10月18日以91年度聲字第208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復於91年間,因甲○○犯毒品、贓物等案件,亦均由本院各判處其罪刑確定,再經本院於94年11月18日,以94年度聲字第266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上開經本院更定其應執行刑之數罪接續執行,指揮書執畢日期為95年11月18日,嗣於95年3 月2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而甲○○前於民國89年間,有因施用第2 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5047號裁定令入強制處所施以強制戒治1 年,並於91年2 月13日強制戒治期滿(其間曾經本院裁定停止戒治,惟其因於保護管束期間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再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1263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1年3 月11日以91年度戒毒偵字第135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甲○○復於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以91年度毒偵字第2940號聲請強制戒治並提起公訴,起訴部分,經本院於92年1 月17日,以91年度訴字第2127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 月、6 月(即前述本院以94年度聲字第2664號裁定,與甲○○所犯贓物罪更定其應執行刑);強制戒治部分,則於92年10月20日戒治期滿。詎甲○○猶不知悛悔,於95年3 月20日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期間內,仍基於施用第2 級毒品安非他命之接續犯意,分別於95年9 月4 日、18日前往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報到後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前96小時內,在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施用第2 級毒品安非他命,嗣先後於95年9 月4 日、18日,經採集其尿液檢體送請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各均呈現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因而查悉甲○○有於前述92年10月20日強制戒治期滿後5 年以內,復接續施用第2 級毒品安非他命之事實。

二、證據:

㈠、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9 月4 日、18日之受保護管束人(被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2 紙。

㈡、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95年9 月8 日、22日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2 紙。

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戒毒偵字第135 號不起訴處分書、本院91年度訴字第2127號判決書,暨本院95年11月23日列印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2 級毒品罪。又被告有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施以強制戒治之保安處遇,並由本院判處罪刑之事實,復為本件施用毒品犯罪,足徵被告已具有反覆施用毒品之慣常性,是被告所為如上2 次施用毒品行為,因認係基於接續犯意而犯之,為接續犯,論以包括一罪。爰審酌被告曾受戒治執行,並經本院判處罪刑入監執行,甫於95年3 月20日假釋出監,猶不能戒除毒害而為本件施用毒品犯行,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次數暨戕害自我身心程度,惟施用毒品,對他人法益尚未有直接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23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2 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刑事第2 庭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6971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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