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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86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鄧雅心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865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7959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陸公克)沒收銷燬之;其包裝袋壹只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於民國83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3年度訴緝字第25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年6 月確定;又於90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17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經送監接續執行,於94年3 月2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起訴書誤繕縮刑期滿日為94年3 月24日)。詎甲○○猶不知悔改,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於94年9 月11日12時許,在臺北縣永和市○○路之「仁愛公園」,以新臺幣1,000 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不詳綽號「黑象」之成年男子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淨重0.06公克)而持有之,嗣於同日12時25分許(起訴書誤繕為同時30分許),在臺北縣永和市○○路193 巷6 弄18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海洛因1 包(淨重0.06公克),再採集其尿液送驗呈鴉片類陰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甲○○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二)扣案之海洛因1 包(淨重0.06公克)可資佐證。

(三)法務部調查局94年11月22日調科壹字第060010557 號鑑定通知書1 紙。

(四)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4年10月6 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罪嫌疑人姓名代碼對照表各1 紙。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被告有如前述一之犯罪事實前段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刑之執行完畢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危害、持有毒品之數量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之海洛因1 包(淨重0.06公克),係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其包裝袋1 只係被告所有供包裝海洛因而犯本罪所用之物(並非不可與毒品分離,係用於包裹毒品,防止其裸露、潮濕,便於攜帶施用),併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

四、末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項 定有明文。被告甲○○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且依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並徵詢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末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第1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鄧雅心

書記官 黃美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865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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