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8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686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甲○○因搶奪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將其收押。茲被告另涉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一0八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四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確定,並自九十五年九月七日起開始執行,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五年九月七日九十五執庚字第七四零一號執行指揮書一件在卷可憑,因認本院原羈押之必要性已不存在,應自該日起將本院原羈押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