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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57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陳鴻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撤緩字第57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5年度執聲字第40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648 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緩刑5 年,於94年3月28日判決確定。查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之94年8 月7 日,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名,於94年11月30日,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138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94年12月23日判決確定。茲依刑法第75條第1 項、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等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本件聲請與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鴻清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57號於民國 95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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