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撤緩字第7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95年執助字第16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2年度桃簡字第1656號判處罰金5000元,緩刑2 年,於93年5 月24日確定在案。受刑人又於緩刑期內即94年4月13日更犯竊盜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4年度桃簡字第1004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之規定,聲請將上開緩刑宣告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