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14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148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五年度執聲字第四一三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搶奪、竊盜、妨害自由等罪,先後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故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罪名 │詐欺 │ 搶奪 │竊盜 │妨害自由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2 年│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罪日期 │93.08.26 │92.12.10 │92.12.06 │93.02.27 │ ├────────┼──────┼──────┼──────┼──────┤ │偵查(自訴)機關│ 板橋地檢92 │ 板橋地檢92 │ 板橋地檢92 │板橋地檢93年│ │年 度 案 號│ 年度偵字第 │ 年度偵字第 │ 年度偵字第 │度偵緝字第 │ │ │ 18904號 │ 18904號 │ 18904號 │1403號 │ ├───┬────┼──────┼──────┼──────┼──────┤ │ │法院 │ 板橋地院 │ 板橋地院 │ 板橋地院 │ 板橋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號 │93年度訴字第│93年度訴字第│93年度訴字第│94年度簡上字│ │ │ │87號 │87號 │87號 │字第262號 │ │ ├────┼──────┼──────┼──────┼──────┤ │ │判決日期│ 94.04.30 │ 94.04.30 │ 94.04.30 │94.09.30 │ ├───┼────┼──────┼──────┼──────┼──────┤ │ │法院 │ 板橋地院 │板橋地院 │ 板橋地院 │ 板橋地院 │ │ 確定 ├────┼──────┼──────┼──────┼──────┤ │ 判決 │案號 │ 93年度訴字 │ 93年度訴字 │93年度訴字第│ 94年度簡上 │ │ │ │ 第87號 │ 第87號 │87號 │ 字第262號 │ │ ├────┼──────┼──────┼──────┼──────┤ │ │判 決│ 94.10.28 │ 94.10.28 │ 94.10.28 │ 94.11.03 │ │ │確定日期│ │ │ │ │ ├───┴────┼──────┼──────┼──────┼──────┤ │ │ 板橋地檢95 │板橋地檢95 │板橋地檢95 │板橋地檢95 │ │ 備 註 │ 年度執緝字 │年度執緝字 │年度執緝字 │年度執緝字 │ │ │ 第761號(原│第761號(原 │第761號(原 │第762號(原 │ │ │ 板橋地檢94 │板橋地檢94 │板橋地檢94 │板橋地檢94年│ │ │ 年度執字第 │年度執字第 │年度執字第 │度執字第7304│ │ │ 7471號) │7471號) │7471號) │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