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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511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陳坤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511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13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共執行有期徒刑3 年5 月確定,於93年2 月24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5年9 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92年5 月21日以92年訴字第52號各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與8 月,嗣於92年7 月28日確定;另犯偽造文書罪案件同院於92年6 月30日以92年度士簡字第1012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於92年9 月19日判決確定;又另犯偽造文書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2年8 月27日以92年訴字第76 8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嗣經台灣高等法院於93年2 月26 日 以92年度上訴字第3492號判決上訴駁回,於93年4 月1 日判決確定;又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於93年9 月23日以93年度訴字第829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嗣於93年10月22日確定(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3 年5月);被告於93年2 月24日入監執行。而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縮刑期滿日期為96年2 月18日,此有臺灣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坤地

書記官 李淑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511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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