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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88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陳忠行蕭胤瑮廖怡貞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588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另案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緝字第3082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適用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被訴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撤回其告訴,揆諸前開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用期適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須付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忠 行

法 官 蕭 胤 瑮

法 官 廖 怡 貞

書記官 林 惠 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88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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