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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3085號

贓物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陳鴻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3085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3201號),嗣於96年3 月20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改依普通程序,以96年度易字第417 號刑事判決諭知管轄錯誤,移送本院審理,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

乙○○收受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部分補充乙○○曾因詐欺案件,於民國(下同)90年12月27日,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0年度易字第2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91年4 月16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1年度上易字第347 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91年2 月4 日,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1年度竹東簡字第6 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91年5 月30日,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1年度易字第288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91年6 月24日判決確定。上開3 罪刑,嗣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9 月確定。又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於92年5 月28日,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0年度訴字第374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5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92年12月27日判決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91年7 月5 日,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1年度易字第198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91年7 月29日判決確定。上開4 罪刑,嗣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並接續執行,刑期起算日期為92年4 月23日,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95年8 月6 日,95年6 月23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又車牌號碼JR-6058 號自用小客車(車主:莊瓊玲〈甲○○之妻〉),係於95年10月12日7時許,在新竹縣竹東鎮○○○路旁空地發現失竊,另證據部分並加以乙○○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為證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49 條第1 項之收受贓物罪。查被告曾因詐欺案件,於90年12月27日,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0年度易字第2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91年4 月16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1年度上易字第347 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91年2 月4 日,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1年度竹東簡字第6 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91年5 月30日,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1年度易字第288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91年6月24日判決確定。上開3 罪刑,嗣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 月確定。又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於92年5 月28日,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0年度訴字第374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5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92年12月27日判決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91年7月5 日,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1年度易字第198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91年7 月29日判決確定。上開4 罪刑,嗣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並接續執行,刑期起算日期為92年4 月23日,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95年8 月6 日,95年6 月23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本案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論以累犯,並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貪圖一己之私利而為本案犯行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其品行、智識程度、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刑法第349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49 條: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鴻清

書記官 莊川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3085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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