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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471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劉元斐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4715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93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關於機車車牌號碼之記載,應更正為「NR6-419」號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素行非端,惟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竊得之財物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且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該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減其刑期二分之一,復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鑰匙一支,係被告所有、供其竊取本案機車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陳明確,爰併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元斐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6年度偵字第9344號
  被   告 乙○○ 男 34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蘆洲市○○街38巷67弄24號
            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曾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民國95年10月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猶不
    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6年3月16日21時許
    ,在臺北縣蘆洲市○○街26巷33號前,以自備之鑰匙1支竊
    取甲○○所有之車牌號碼NR6-496號重型機車,得手後供己
    代步之用。嗣於同年4月19日12時25分許,騎乘該車行經臺
    北縣板橋市縣○○道與板新路口,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上
    開機車鑰匙1支。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甲○
    ○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失竊電腦輸入
    單、被害人所立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紙在卷可稽,復有
    扣案之上開鑰匙1支足供證明,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
    堪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之罪嫌。
    又其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可參,5年之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請依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扣案之上開物品,請依法宣
    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檢察官  謝宗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4715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