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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682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林晏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682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丙○○

      丁○○

      己○○

      庚○○

      乙○○

      戊○○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813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又先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標準。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丙○○先後犯如附表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先後犯如附表編號二八至六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二八至六五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己○○先後犯如附表編號二八至六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二八至六五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先後犯如附表編號四一至六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四一至六五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先後犯如附表編號四一至六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四一至六五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先後犯如附表編號二八至六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二八至六五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傳真機拾台、錄音機貳台、計算機拾壹台、簽單壹佰肆拾叁張、橡皮章伍顆、木頭章拾柒顆、六合彩遊戲規則壹張、聯絡電話貳拾陸張及帳單叁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1 至3 行「甲○○、丙○○、丁○○、己○○、庚○○、乙○○、戊○○7 人共同基於營利之犯意,於民國95年5 月間起至同年11月28日止」,應更正為「甲○○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自95年5 月間起至同年6 月30日止及與丙○○基於意圖營利之各別犯意聯絡,先後自95年7 月1 日起至同年11月28日止,每逢週二、四、六(即如附表編號一至六五,合計65次);與丁○○、己○○、戊○○基於意圖營利之各別犯意聯絡,先後自95年9 月2 日起至同年11月28日止,每逢週二、四、六(即如附表編號二八至六五,合計38次);與庚○○、乙○○基於意圖營利之各別犯意聯絡,先後自95年10月3 日起至同年11月28日止,每逢同二、四、六(即如附表編號四一至六五,合計25次)」、第11、12行「甲○○以每次1500元之代價僱請丙○○、丁○○、己○○、庚○○、乙○○、戊○○6 人在現場幫忙」,應更正為「甲○○以每次1500之代價,先後自95年7 月1 日起僱請丙○○,自95年9 月2 日起僱請丁○○、己○○、戊○○,自95年10月3 日起僱請庚○○、乙○○在現場幫忙」;應適用之法條欄補充「被告甲○○自95年5 月間起至同年6 月30日止之賭博犯行後,刑法第33條、第41條、51條、第56條有關主刑種類、易科罰金、定應執行之刑、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2 月2 日經修正公布,並自95年7 月1 日起生效施行;又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有關罰金刑提高之規定,亦於95年6 月14日經修正公布,並自95年7 月1 日起生效施行,經本身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以修正前之規定,為有利於被告,應依刑法第33條、第41條、第51條、第56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之規定處斷,合先敘明」、「被告甲○○6 人就先後所犯如附表所示相同編號之罪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甲○○等6 人上開先後多次賭博犯行外,均犯意各別,應均予分論併罰」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6 人本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之程度及被告6 人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再定其等應執行之刑,並分別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或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之上開扣案之傳真機10台、錄音機2 台、計算機11台、簽單143 張、橡皮章5 顆、木頭章17顆、六合彩遊戲規則乙張、聯絡電話26張及帳單3 張,均為被告甲○○所有供上開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6 人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均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第56條、第268 條、修正前第51條第5 款、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 晏 鵬

書記官 陳 映 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刑法第268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3 千 元以下罰金。
附表:
┌─┬───────────┬──────┐
│  │罪                  名│科        刑│
├─┼───────────┼──────┤
│一│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  │(即95年7月1日,週六)│            │
├─┼───────────┼──────┤
│二│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
│三│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
│四│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
│五│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
│六│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
│七│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
│八│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
│九│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
│十│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
│十│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一│                      │            │
├─┼───────────┼──────┤
│十│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二│                      │            │
├─┼───────────┼──────┤
│十│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三│                      │            │
├─┼───────────┼──────┤
│十│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四│                      │            │
├─┼───────────┼──────┤
│十│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五│                      │            │
├─┼───────────┼──────┤
│十│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六│                      │            │
├─┼───────────┼──────┤
│十│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七│                      │            │
├─┼───────────┼──────┤
│十│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八│                      │            │
├─┼───────────┼──────┤
│十│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九│                      │            │
├─┼───────────┼──────┤
│二│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十│                      │            │
├─┼───────────┼──────┤
│二│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一│                      │            │
├─┼───────────┼──────┤
│二│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二│                      │            │
├─┼───────────┼──────┤
│二│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三│                      │            │
├─┼───────────┼──────┤
│二│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四│                      │            │
├─┼───────────┼──────┤
│二│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五│                      │            │
├─┼───────────┼──────┤
│二│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六│                      │            │
├─┼───────────┼──────┤
│二│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七│                      │            │
├─┼───────────┼──────┤
│二│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八│(即95年9月2日,週六)│            │
├─┼───────────┼──────┤
│二│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九│                      │            │
├─┼───────────┼──────┤
│三│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十│                      │            │
├─┼───────────┼──────┤
│三│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一│                      │            │
├─┼───────────┼──────┤
│三│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二│                      │            │
├─┼───────────┼──────┤
│三│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三│                      │            │
├─┼───────────┼──────┤
│三│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四│                      │            │
├─┼───────────┼──────┤
│三│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五│                      │            │
├─┼───────────┼──────┤
│三│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六│                      │            │
├─┼───────────┼──────┤
│三│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七│                      │            │
├─┼───────────┼──────┤
│三│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八│                      │            │
├─┼───────────┼──────┤
│三│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九│                      │            │
├─┼───────────┼──────┤
│四│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十│                      │            │
├─┼───────────┼──────┤
│四│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一│(即95年10月3 日,週二│            │
│  │)                    │            │
├─┼───────────┼──────┤
│四│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二│                      │            │
├─┼───────────┼──────┤
│四│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三│                      │            │
├─┼───────────┼──────┤
│四│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四│                      │            │
├─┼───────────┼──────┤
│四│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五│                      │            │
├─┼───────────┼──────┤
│四│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六│                      │            │
├─┼───────────┼──────┤
│四│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七│                      │            │
├─┼───────────┼──────┤
│四│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八│                      │            │
├─┼───────────┼──────┤
│四│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九│                      │            │
├─┼───────────┼──────┤
│五│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十│                      │            │
├─┼───────────┼──────┤
│五│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一│                      │            │
├─┼───────────┼──────┤
│五│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二│                      │            │
├─┼───────────┼──────┤
│五│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三│                      │            │
├─┼───────────┼──────┤
│五│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四│                      │            │
├─┼───────────┼──────┤
│五│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五│                      │            │
├─┼───────────┼──────┤
│五│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六│                      │            │
├─┼───────────┼──────┤
│五│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七│                      │            │
├─┼───────────┼──────┤
│五│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八│                      │            │
├─┼───────────┼──────┤
│五│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九│                      │            │
├─┼───────────┼──────┤
│六│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十│                      │            │
├─┼───────────┼──────┤
│六│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一│                      │            │
├─┼───────────┼──────┤
│六│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二│                      │            │
├─┼───────────┼──────┤
│六│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三│                      │            │
├─┼───────────┼──────┤
│六│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四│                      │            │
├─┼───────────┼──────┤
│六│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五│(即95年11月28日,週二│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682號於民國 96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