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68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682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丙○○
丁○○
己○○
庚○○
乙○○
戊○○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813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又先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標準。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丙○○先後犯如附表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先後犯如附表編號二八至六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二八至六五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己○○先後犯如附表編號二八至六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二八至六五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先後犯如附表編號四一至六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四一至六五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先後犯如附表編號四一至六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四一至六五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先後犯如附表編號二八至六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二八至六五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傳真機拾台、錄音機貳台、計算機拾壹台、簽單壹佰肆拾叁張、橡皮章伍顆、木頭章拾柒顆、六合彩遊戲規則壹張、聯絡電話貳拾陸張及帳單叁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1 至3 行「甲○○、丙○○、丁○○、己○○、庚○○、乙○○、戊○○7 人共同基於營利之犯意,於民國95年5 月間起至同年11月28日止」,應更正為「甲○○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自95年5 月間起至同年6 月30日止及與丙○○基於意圖營利之各別犯意聯絡,先後自95年7 月1 日起至同年11月28日止,每逢週二、四、六(即如附表編號一至六五,合計65次);與丁○○、己○○、戊○○基於意圖營利之各別犯意聯絡,先後自95年9 月2 日起至同年11月28日止,每逢週二、四、六(即如附表編號二八至六五,合計38次);與庚○○、乙○○基於意圖營利之各別犯意聯絡,先後自95年10月3 日起至同年11月28日止,每逢同二、四、六(即如附表編號四一至六五,合計25次)」、第11、12行「甲○○以每次1500元之代價僱請丙○○、丁○○、己○○、庚○○、乙○○、戊○○6 人在現場幫忙」,應更正為「甲○○以每次1500之代價,先後自95年7 月1 日起僱請丙○○,自95年9 月2 日起僱請丁○○、己○○、戊○○,自95年10月3 日起僱請庚○○、乙○○在現場幫忙」;應適用之法條欄補充「被告甲○○自95年5 月間起至同年6 月30日止之賭博犯行後,刑法第33條、第41條、51條、第56條有關主刑種類、易科罰金、定應執行之刑、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2 月2 日經修正公布,並自95年7 月1 日起生效施行;又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有關罰金刑提高之規定,亦於95年6 月14日經修正公布,並自95年7 月1 日起生效施行,經本身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以修正前之規定,為有利於被告,應依刑法第33條、第41條、第51條、第56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之規定處斷,合先敘明」、「被告甲○○6 人就先後所犯如附表所示相同編號之罪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甲○○等6 人上開先後多次賭博犯行外,均犯意各別,應均予分論併罰」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6 人本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之程度及被告6 人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再定其等應執行之刑,並分別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或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之上開扣案之傳真機10台、錄音機2 台、計算機11台、簽單143 張、橡皮章5 顆、木頭章17顆、六合彩遊戲規則乙張、聯絡電話26張及帳單3 張,均為被告甲○○所有供上開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6 人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均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第56條、第268 條、修正前第51條第5 款、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刑法第268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3 千 元以下罰金。 附表: ┌─┬───────────┬──────┐ │ │罪 名│科 刑│ ├─┼───────────┼──────┤ │一│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 │(即95年7月1日,週六)│ │ ├─┼───────────┼──────┤ │二│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 │三│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 │四│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 │五│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 │六│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 │七│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 │八│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 │九│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 │十│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 │十│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一│ │ │ ├─┼───────────┼──────┤ │十│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二│ │ │ ├─┼───────────┼──────┤ │十│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三│ │ │ ├─┼───────────┼──────┤ │十│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四│ │ │ ├─┼───────────┼──────┤ │十│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五│ │ │ ├─┼───────────┼──────┤ │十│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六│ │ │ ├─┼───────────┼──────┤ │十│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七│ │ │ ├─┼───────────┼──────┤ │十│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八│ │ │ ├─┼───────────┼──────┤ │十│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九│ │ │ ├─┼───────────┼──────┤ │二│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十│ │ │ ├─┼───────────┼──────┤ │二│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一│ │ │ ├─┼───────────┼──────┤ │二│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二│ │ │ ├─┼───────────┼──────┤ │二│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三│ │ │ ├─┼───────────┼──────┤ │二│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四│ │ │ ├─┼───────────┼──────┤ │二│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五│ │ │ ├─┼───────────┼──────┤ │二│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六│ │ │ ├─┼───────────┼──────┤ │二│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七│ │ │ ├─┼───────────┼──────┤ │二│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八│(即95年9月2日,週六)│ │ ├─┼───────────┼──────┤ │二│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九│ │ │ ├─┼───────────┼──────┤ │三│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十│ │ │ ├─┼───────────┼──────┤ │三│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一│ │ │ ├─┼───────────┼──────┤ │三│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二│ │ │ ├─┼───────────┼──────┤ │三│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三│ │ │ ├─┼───────────┼──────┤ │三│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四│ │ │ ├─┼───────────┼──────┤ │三│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五│ │ │ ├─┼───────────┼──────┤ │三│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六│ │ │ ├─┼───────────┼──────┤ │三│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七│ │ │ ├─┼───────────┼──────┤ │三│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八│ │ │ ├─┼───────────┼──────┤ │三│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九│ │ │ ├─┼───────────┼──────┤ │四│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十│ │ │ ├─┼───────────┼──────┤ │四│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一│(即95年10月3 日,週二│ │ │ │) │ │ ├─┼───────────┼──────┤ │四│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二│ │ │ ├─┼───────────┼──────┤ │四│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三│ │ │ ├─┼───────────┼──────┤ │四│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四│ │ │ ├─┼───────────┼──────┤ │四│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五│ │ │ ├─┼───────────┼──────┤ │四│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六│ │ │ ├─┼───────────┼──────┤ │四│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七│ │ │ ├─┼───────────┼──────┤ │四│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八│ │ │ ├─┼───────────┼──────┤ │四│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九│ │ │ ├─┼───────────┼──────┤ │五│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十│ │ │ ├─┼───────────┼──────┤ │五│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一│ │ │ ├─┼───────────┼──────┤ │五│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二│ │ │ ├─┼───────────┼──────┤ │五│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三│ │ │ ├─┼───────────┼──────┤ │五│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四│ │ │ ├─┼───────────┼──────┤ │五│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五│ │ │ ├─┼───────────┼──────┤ │五│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六│ │ │ ├─┼───────────┼──────┤ │五│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七│ │ │ ├─┼───────────┼──────┤ │五│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八│ │ │ ├─┼───────────┼──────┤ │五│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九│ │ │ ├─┼───────────┼──────┤ │六│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十│ │ │ ├─┼───────────┼──────┤ │六│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一│ │ │ ├─┼───────────┼──────┤ │六│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二│ │ │ ├─┼───────────┼──────┤ │六│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三│ │ │ ├─┼───────────┼──────┤ │六│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四│ │ │ ├─┼───────────┼──────┤ │六│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貳月│ │五│(即95年11月28日,週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