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2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24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一、二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該受刑人上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罪 名 │施用一級毒品 │施用二級毒品 │贓物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玖月 │有期徒刑玖月 │有期徒刑參月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刑法第349條第1項 ││ │10條第1 項 │10條第2 項 │ │├───────┼─────────┼─────────┼─────────┤│犯罪日期(民國│94年7、8月間起至95│94年7、8月間起至95│95年7月14日 ││) │年2月7日 │年2月7日 │ │├──┬────┼─────────┼─────────┼─────────┤│偵查│機 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機關│ │察署 │察署 │察署 ││及案├────┼─────────┼─────────┼─────────┤│號 │案 號│95年毒偵字第1463號│95年毒偵字第1463號│95年偵字第17261號 │├──┼────┼─────────┼─────────┼─────────┤│最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後 ├────┼─────────┼─────────┼─────────┤│事 │案 號│95年訴字第898號 │95年訴字第898號 │95 年簡字第5359號 ││實 ├────┼─────────┼─────────┼─────────┤│審 │判決日期│95年4月28日 │95年4月28日 │95年9月20日 │├──┼────┼─────────┼─────────┼─────────┤│確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定 ├────┼─────────┼─────────┼─────────┤│判 │案 號│95年訴字第898號 │95年訴字第898號 │95年簡字第5359號 ││決 ├────┼─────────┼─────────┼─────────┤│ │確定日期│95年5月22日 │95年5月22日 │95年10月12日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條例 │ │ │ │├───────┼─────────┼─────────┼─────────┤│減刑後刑期及易│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科罰金之折算標│日,如易科罰金以銀│日,如易科罰金以銀│日,如易科罰金以新││準。 │元參佰元折算壹日。│元參佰元折算壹日。│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