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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張宏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01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偽造文書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而就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應以受刑人甲○○行為時之刑法,即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有利於受刑人。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修正後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此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張宏節

書記官 李崇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1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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