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2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23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2弄17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
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五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一、二之罪減刑後,與附表編號三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附表編號一、二之罪減刑後,與附表編號三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聲請,有附表所列各罪之刑事判決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稽,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復按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四十一條定有明文,惟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著有釋字第一四四號解釋可資參照。是附表編號一、二之罪減刑後,雖均得易科罰金,但因附表編號三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合併處罰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罪 名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加重竊盜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拾壹月 │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貳年 ││ │ │ │ ││ │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06 條、第││ │第10條第1項 │第10條第2項 │321 條第1 項第2 ││ │ │ │款、第3 款 ││ │ │ │ │├───────┼────────┼────────┼────────┤│ 犯 罪 日 期 │自93年11月11日起│93年11月11日、94│自93年9月15日起 ││ │至94年2月4日採尿│年2月4日採尿回溯│至94年1月4日止 ││ │前回溯26小時內 │前96小時內 │ │├───────┼────────┼────────┼────────┤│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檢察署94年度毒偵│檢察署94年度毒偵│檢察署94年度偵字││ │字第102號、第118│字第102號、第118│第6382號、第1610││ │8號 │8號 │1號、第17699號、││ │ │ │94年度核退字第18││ │ │ │43號、第1413號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案 號│94年度訴字第349 │94年度訴字第349 │94年度上易字第21││ │ │號 │號 │95號 ││事實審├───┼────────┼────────┼────────┤│ │判 決│94年3月31日 │94年3月31日 │95年6月20日 ││ │日 期│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判 決│案 號│94年度訴字第349 │94年度訴字第349 │94年度上易字第21││ │ │號 │號 │95號 ││確 定├───┼────────┼────────┼────────┤│ │判決確│94年6月30日 │94年6月30日 │95年7月10日 ││ │定日期│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條例 │ │ │ │├───────┼────────┼────────┼────────┤│ 減刑後宣告刑 │有期徒刑伍月又拾│有期徒刑叁月 │ ││ │伍日 │ │ │├───────┼────────┼────────┼────────┤│ 附 註 │ │ │依中華民國96年罪││ │ │ │犯減刑條例第3條 ││ │ │ │第1項第15款,經 ││ │ │ │宣告有期徒刑逾1 ││ │ │ │年6月,不予減刑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