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06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069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潘兆安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8 月13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欄編號八附註之「不得減刑」部分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欄編號8 附註之「不得減刑」等字顯係贅載,應予刪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