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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5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潘翠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51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又十五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一 │ 二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五月 │有期徒刑四月 │├────────┼────────┼────────┤│犯 罪 日 期 │九十五年六月八日│九十五年七月六日││ │、同年月十五日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年 度 案 號│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檢察署九十五年度││ │偵字第一五五七五│偵字第一五五七五││ │號、第一九四二三│號、第一九四二三││ │號 │號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事實審│ │三五00號 │三五00號 ││ ├────┼────────┼────────┤│ │判決日期│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九十六年二月二十││ │ │七日 │七日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判 決│ │三五00號 │三五00號 ││ ├────┼────────┼────────┤│ │判 決│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十五年三月二十││ │確定日期│三日 │三日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第一項 │第一項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二條第一項第三│第二條第一項第三││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款 │款 │├────────┼────────┼────────┤│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有期徒刑二月又十│有期徒刑二月 ││期間或罰金額 │五日 │ │├────────┼────────┼────────┤│備 註│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檢察署九十六年度││ │執字第三三八六號│執字第三三八六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潘翠雪

書記官 江文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51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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