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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246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陳坤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246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樓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6 年 度執聲字第68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罪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於91年2 月1 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6年4 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甲○○因竊盜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本院94年度易字第785 號);6 月(本院94年度易字第1126號)、5 月(本院94年度簡字第5782號)確定,以上三罪嗣經聲請裁定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於94年12月2 日入監執行;而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縮短刑期終結日期為96年6 月3 日,此有臺灣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 紙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坤地

書記官 林壯隆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246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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