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59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596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19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先後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減刑為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及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均已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一七0號、三0四九號判決書各一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就其所受有期徒刑宣告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其所定應執行之刑已逾六月,是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得易科罰金,附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