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6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38 號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林淑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838 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6年度聲沒字第98號、95年度毒偵字第5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毛重合計壹點叁叁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5334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毛重1.35公克,因鑑驗使用0.013 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沒收,具有保安社會性質,應適用裁判時法,即應以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為宣告沒收之依據,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6840號、86年度台上字第502 號判決可資參照。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刑法第40條關於違禁物沒收之規定,雖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而於95年7 月1 日施行,但有關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之規定,新舊法之規定尚無不同,僅條項從原第40條但書,修正更動為第40條第2 項,依前揭判決意旨,應逕依裁判時之法律。末按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列為第2 級毒品,並依同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10條第2 項、第11條第2 項規定,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自屬違禁物;再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1492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5年9 月13日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53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該案為警自被告甲○○臺北縣土城市○○路○ 段27巷1 號4 樓住處當場查獲扣案之透明結晶2 包,經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共毛重1.35公克,因鑑驗使用0.013公克,驗餘毛重合計1.337 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公司95年8 月15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扣押物品清單各1 份存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就該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單獨聲請予以宣告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

四、爰依刑法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 淑 婷

書記官 林 金 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38 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