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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4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李幼妃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447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158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叁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壹捌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曾於民國八十九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一一八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以八十九年度毒偵緝字第一六七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九十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二一0三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同院以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一四二五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三0三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嗣強制戒治部分,經戒治所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報請檢察官聲請由同院以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二三六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而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停止戒治釋放,並付保護管束,於九十二年七月十日保護管束期滿,視為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而上開罪刑並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明定之第一級,不得施用及持有,竟於九十六年二月九日零時至十二時間某時,在臺北市○○街73巷1 之2 號住處,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嗣於九十六年二月九日十二時許,在臺北縣中和市○○路十六巷口為警查獲,並當場扣得甲○○所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0.03公克、空包裝重0.18公克)。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甲○○於偵查中之供述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

㈢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0.03公克、空包裝重0.18公克);

㈣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六年三月七日調科壹字第09623018800號鑑定書;

㈤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持有海洛因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海洛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查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刑之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本件被告係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前犯罪,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之減刑條件,爰依上開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九條之規定,減其刑期二分之一,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0.03公克、空包裝重0.18公克),係查獲之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宗光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李幼妃

書記官 黃頌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47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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