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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130號

殺人未遂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樊季康劉元斐張筱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130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主文

乙○○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玖月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被告乙○○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並參酌卷內相關卷證資料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之殺人未遂罪,有起訴書所示之事證足佐,犯罪嫌疑重大;且於殺傷告訴人丙○○後,未將告訴人送醫即逕自逃離現場,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裁定予以羈押在案。查本案業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九月七日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為保全其刑之執行,本院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其羈押期間應自九十六年九月十五日起延長二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佩菁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劉元斐

法 官 張筱琪

書記官 廖舜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130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未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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