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13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130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主文
乙○○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玖月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被告乙○○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並參酌卷內相關卷證資料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之殺人未遂罪,有起訴書所示之事證足佐,犯罪嫌疑重大;且於殺傷告訴人丙○○後,未將告訴人送醫即逕自逃離現場,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裁定予以羈押在案。查本案業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九月七日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為保全其刑之執行,本院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其羈押期間應自九十六年九月十五日起延長二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佩菁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