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0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206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肆月貳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前於民國84、88及94年均有竊盜前科,復為本件2 次加重竊盜犯行,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居無定所,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1 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所定之情形,而於96年1 月24日予以羈押。
二、茲經本院於96年4 月17日訊問被告後,經合議庭評議結果,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並當庭諭知被告應自96年4 月24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此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