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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0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侯志融楊博欽張宏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206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肆月貳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前於民國84、88及94年均有竊盜前科,復為本件2 次加重竊盜犯行,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居無定所,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1 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所定之情形,而於96年1 月24日予以羈押。

二、茲經本院於96年4 月17日訊問被告後,經合議庭評議結果,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並當庭諭知被告應自96年4 月24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此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楊博欽

法 官 張宏節

書記官 李崇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06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