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82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1822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九八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前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前於民國九十三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九十四年七月十一日縮短刑期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件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仍不能戒除毒癮,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且犯後仍否認犯行,惟念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明顯而重大之實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6年度毒偵字第980號
被 告 甲○○ 男 35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林口鄉○○○街4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裁定令入勒
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裁定令入
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92年4月9日停止強制戒治交
付保護管束,並於92年6月5日保護管束期滿,經本署檢察官
於92年7月8日以92年度戒毒偵字第20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
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3年9月22日以
93年度簡上字第44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4年7月11
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甲○○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毒品
之犯意,於95年12月5日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不含
公權力拘束期間),在不詳處所,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乙次,嗣於95年12月5日15時30分許,在臺北縣林口鄉
○○路285號4樓內為警查獲並對其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
他命類陽性反應,始知上情。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
├──┼──────────┼───────────┤
│一 │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
│ │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 │報告書 │ │
├──┼──────────┼───────────┤
│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被告5年內再犯毒品之犯 │
│ │署檢察官92年度戒毒偵│行。 │
│ │字第201號不起訴處分 │ │
│ │書 │ │
├──┼──────────┼───────────┤
│三 │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被告5年內再犯毒品之犯 │
│ │表 │行,且為累犯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例第10條第2項之罪嫌。另
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犯罪科刑業已執行完畢之前科,
有本署刑案資料查紀錄表在卷可查,於5年之內,再犯本件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檢察官 李文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參考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