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24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246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樓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6 年 度執聲字第68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罪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於91年2 月1 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6年4 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甲○○因竊盜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本院94年度易字第785 號);6 月(本院94年度易字第1126號)、5 月(本院94年度簡字第5782號)確定,以上三罪嗣經聲請裁定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於94年12月2 日入監執行;而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縮短刑期終結日期為96年6 月3 日,此有臺灣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 紙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