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68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686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乙○○
- 被告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執聲沒字第3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詐欺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5001545號)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拘提,拘提無著,致無法執行被告之刑罰;且具保人經通知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拘提函各乙紙、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2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未拘提被告到案報告書各乙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3紙、通知書乙紙等件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乙紙附卷足憑,被告已然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此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