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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686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張宏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686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執聲沒字第3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詐欺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5001545號)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拘提,拘提無著,致無法執行被告之刑罰;且具保人經通知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拘提函各乙紙、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2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未拘提被告到案報告書各乙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3紙、通知書乙紙等件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乙紙附卷足憑,被告已然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此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張宏節

書記官 李崇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686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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