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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596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白光華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596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即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19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先後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減刑為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及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均已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一七0號、三0四九號判決書各一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就其所受有期徒刑宣告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其所定應執行之刑已逾六月,是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得易科罰金,附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白光華

書記官 張玉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596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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