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60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600號
- 聲請人
-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一九三四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等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裁定書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罪 名│宣告刑│犯罪│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 │ │ │ │ │日期├─────┬──┼─────┬──┤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法院、案號│確定│ │ │號│ │ │ │ │日期│ │日期│註 │ ├─┼───┼───┼──┼─────┼──┼─────┼──┼───┤ │一│施用第│有期徒│95年│本院95年度│96年│本院95年度│96年│前經本│ │ │一級毒│刑八月│9 月│訴字第3558│1 月│訴字第3558│2 月│院96年│ │ │品 │,經減│24日│號 │31日│號 │26日│度聲減│ │ │ │刑為有│起至│ │ │ │ │字第 │ │ │ │期徒刑│95年│ │ │ │ │3681號│ │ │ │四月 │10月│ │ │ │ │裁定減│ │ │ │ │16日│ │ │ │ │刑 │ ├─┼───┼───┼──┼─────┼──┼─────┼──┼───┤ │二│攜帶兇│有期徒│96年│本院96年度│96年│本院96年度│96年│ │ │ │器竊盜│刑四月│2 月│簡字第1975│8 月│簡字第1975│10月│ │ │ │未遂 │,經減│12日│號 │31日│號 │12日│ │ │ │ │刑為有│ │ │ │ │ │ │ │ │ │期徒刑│ │ │ │ │ │ │ │ │ │二月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