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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600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林鈺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600號

聲請人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一九三四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等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裁定書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鈺琅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罪 名│宣告刑│犯罪│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    │
│  │      │      │日期├─────┬──┼─────┬──┤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法院、案號│確定│      │
│號│      │      │    │          │日期│          │日期│註    │
├─┼───┼───┼──┼─────┼──┼─────┼──┼───┤
│一│施用第│有期徒│95年│本院95年度│96年│本院95年度│96年│前經本│
│  │一級毒│刑八月│9 月│訴字第3558│1 月│訴字第3558│2 月│院96年│
│  │品    │,經減│24日│號        │31日│號        │26日│度聲減│
│  │      │刑為有│起至│          │    │          │    │字第  │
│  │      │期徒刑│95年│          │    │          │    │3681號│
│  │      │四月  │10月│          │    │          │    │裁定減│
│  │      │      │16日│          │    │          │    │刑    │
├─┼───┼───┼──┼─────┼──┼─────┼──┼───┤
│二│攜帶兇│有期徒│96年│本院96年度│96年│本院96年度│96年│      │
│  │器竊盜│刑四月│2 月│簡字第1975│8 月│簡字第1975│10月│      │
│  │未遂  │,經減│12日│號        │31日│號        │12日│      │
│  │      │刑為有│    │          │    │          │    │      │
│  │      │期徒刑│    │          │    │          │    │      │
│  │      │二月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600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